第五章。养路费第三十一条,公路养路费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减免、车辆持有单位和个人 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依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平调 第三十三条。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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