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养路费第三十一条,公路养路费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减免 车辆持有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征收票证 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二条、养路费的使用,依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坐支。平调,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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