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 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 养护和管理责任.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 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第八条 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第九条,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在河滩采挖沙石.由河道管理部门指定地段.凭公路主管部门证明,可以无偿采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治安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