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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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