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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 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三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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