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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 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 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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