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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 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 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 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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