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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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