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三条。需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选择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的2日前在拆迁地段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一经确定、由拆迁人办理委托评估手续,并承担评估费用。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事项完成估价作业.不得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第四十五条,拆迁评估的估价目的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评估价格应当精确到元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实施估价作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需的合法,真实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查勘现场。评估机构在查勘现场之日前应当告知拆迁当事人 查勘现场时.被拆迁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评估,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凭证结合房屋的外观状况进行评估 并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第四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2日内.应当在拆迁地段公示拆迁评估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座落位置.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地址和电话,公示日期 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被拆迁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索取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就评估结果作出解释,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义务向鉴定机构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所用的方式和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逾期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