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前款规定的合法产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 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 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 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 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 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城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养,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况在拆迁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二 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三 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 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拆迁产权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改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体宿舍外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第三十三条。拆迁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设定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提存,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 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有使用权纠纷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参照前一。二款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管道燃气 电话、有线电视 空调等设施的移装补助费、由拆迁人负责移装。恢复的设施,不予支付设施移装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搬迁事宜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拆迁当事人共同组织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非住宅房搬迁费用包括下列内容,一。货物搬迁费,二,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第三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用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应当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期限为准、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第三十九条.临时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是拆迁人提供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在过渡期内。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权属的、其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以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其购买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