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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并纳入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 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 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竣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应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一致认可后办理相关建设项目规划手续 第七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将竣工验收情况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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