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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企业以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汽车加气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企业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除汽车加气站以外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燃气企业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瓶装燃气充装许可证、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在许可证批准颁发后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通过年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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