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安徽省秸秆成型燃料清洁利用基本要求 DB34/T 3656-2020
  • 安徽省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瓶组在线检验规程 DB34/T 1973-2020
  • 安徽省规模化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规范 DB34/T 3666-2020
  • 安徽省池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程 DB34/T 3657-2020
  •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
  • 安徽省煤泥样人工采取和制备方法 DB34/T 3692-2020
  • 安徽省煤灰中六价铬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DB34/T 3691-2020
  • 安徽省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4/T 978-2020
  •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4/T 5008-2020
,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企业以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企业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除汽车加气站以外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 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瓶装燃气充装许可证。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市辖三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在许可证批准颁发后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燃气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通过年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商年检。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