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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 工程建设 资质管理,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瓶装燃气企业及除汽车加气站以外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 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 瓶装供应站点,瓶装燃气换气点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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