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 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包括电子文档,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录像等。第二十九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 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