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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探测、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查明管线现状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第三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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