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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 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 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 燃气.电力等管线。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 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第十三条,新建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六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 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 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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