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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 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 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 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 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 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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