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 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 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 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 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