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 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