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 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 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 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 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