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 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