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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从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30米,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50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 界桩 第二十五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 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本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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