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上述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 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从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30米.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50米、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五 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仍在使用的公路加强管理。保持其畅通.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 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批的 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九。删去第三十七条,十、第三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七条,乡道和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矿区道路等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