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 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七条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四 堵塞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五。擅自埋设输送易燃 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七、设置集贸市场,八.运输车辆泄露,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二.进行爆破.焚烧秸秆等作业 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 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 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等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