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公路渡口设置统一的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志。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十八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 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 在县 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承运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 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 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予赔。补、偿 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在超限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