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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调整规划 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代为绿化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 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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