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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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