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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以及其他景观 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线、规划绿线范围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严格执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30,二.工业企业,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交通枢纽不低于3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50米以上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 休、疗 养院、所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30。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5。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 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第十三条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第十四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且有空地可实施绿化的.应当自收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绿化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实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订、绿化责任合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手续、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能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的标准如下、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900元,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代补足绿化所需费用和收缴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罚没票据 所有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城市供电。邮电 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外地施工队伍到本市参与投标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应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凡是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都应采取招投标制.园林绿化工程的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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