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 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 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 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 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超过.二 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己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的 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 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 移植.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四 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