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罚款30元。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 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罚款30元.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 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罚款50元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 修车或停放车辆的、罚款50元 五 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 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罚款80元,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罚款50元。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罚款10元,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罚款100元 九、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罚款50元至100元.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公民个人的。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 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300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且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