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程序。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认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 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第二十五条,申请程序,一 个人如实申请.各县。市,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向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 收入证明、应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材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2 住房情况证明 应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并附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B级以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证明,3。户籍证和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评议程序,县.市 市中心城区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 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 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评议 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审查,公示程序。一,初审,一榜公示,1、县.市。居委会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镇 街道办事处,2 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市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二,复审,二榜公示 1.县、市.所辖镇 街道办事处.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评议 复查。镇 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报县。市.政府.2 区政府接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评议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3、当地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也可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进行审查,市中心城区将审查结果在区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县.市,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三 审批 三榜公示。当地人民政府对核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四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摇号程序,1 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住房分配比例 2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 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摇号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电视现场直播、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实施,监察部门现场监督、4。摇号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轮候程序。轮候户数按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 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第三十条、办证程序,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持购房合同.票据.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到当地房地产部门申请登记发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上注明以下内容.政府福利性住房 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转让、转租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得采用与他人对调等方式进行变相转让。房产证上必须附有户主和共同购买人的照片、姓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第三十一条,退出程序。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取政府收购的形式实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按退出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1,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 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5、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房时申请人或继承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退房手续.第三十二条,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必须制定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包括出售总量,时间,户型,单价.方法和规程,各县,市 公开销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中心城区公开销售方案报省建设厅批准,第三十三条.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及有关费用 摇号中签的家庭选房后。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 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福利性住房,不能上市,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转让 出租,开公司,开店面或用于其它非居住用途.不得以房屋对调等方式变相非法转让.三,凡私自转让,出租者,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款不少于转让非法所得.四,私自转让居住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转让者。受让者损失自负 五.居住者必须每年接受当地房地产部门身份核对,六,以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必须按期缴款,第三十四条,负责审查的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调查可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评议、公示,调查和审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查单位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在当地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第三十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 但不能继承居住权,其财产权的继承 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的形式实现.第三十六条,购房人需将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的.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 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价值以抵押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