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 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 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 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