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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各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 法律监督,三榜公示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 收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分配 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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