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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三榜公示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 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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