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三榜公示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 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