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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三榜公示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 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 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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