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购买条件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 2,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3,属于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标准线划定依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农业户口 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可以列入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单身居民符合晚婚年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设区市以上政府授予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已建私房的 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第二十三条,家庭收入的核定,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 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 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