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对当年房地产开发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 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每年需将本地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市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已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确保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年开工建设。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 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 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市中心城区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一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二条,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报规划.房地产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第十五条。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采用市区联动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建应有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总体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等材料.发改委,规划 国土 建设.房管等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