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 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 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