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 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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