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 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 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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