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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五条.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 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 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第三十六条、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 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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