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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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