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二 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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