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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 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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