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市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 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对民用建筑节能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