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第四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第四十四条。用户在收到供水企业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用户可以拨打供水企业服务查询电话.查询停止供水原因和恢复供水时间 供水企业应当予以答复。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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