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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对供水企业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供水安全规定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发现违反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对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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