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供水水质 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