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