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 市 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