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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 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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