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