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装,拆除 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