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 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 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 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