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转供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 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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