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快恢复供水 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因清洗消毒确需停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 节约用水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七条,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 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三十八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第三十九条、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供水企业通报公共消火栓启用位置 用水时间,用水量等信息.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第四十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二。绕越结算水表用水。三、拆除、伪造 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五、非法充值后用水.六 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七 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四十一条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能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用水时间计算,二。在结算水表前盗用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 三 无法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于建筑,餐饮 洗浴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十二小时计算、用于其他经营的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八小时计算 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四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