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快恢复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因清洗消毒确需停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 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三十八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 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第三十九条、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供水企业通报公共消火栓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等信息。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第四十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二。绕越结算水表用水.三 拆除 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 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 逆行,五.非法充值后用水、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四十一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能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用水时间计算。二、在结算水表前盗用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三 无法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于建筑,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十二小时计算、用于其他经营的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八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四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