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 因自然灾害 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快恢复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因清洗消毒确需停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 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 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三十八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 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第三十九条,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供水企业通报公共消火栓启用位置.用水时间 用水量等信息,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二 绕越结算水表用水,三。拆除 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四 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五.非法充值后用水,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四十一条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和时间。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能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用水时间计算.二,在结算水表前盗用水的 按分水表水量与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三,无法确定盗用水起始时间的,盗用水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用于建筑 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十二小时计算,用于其他经营的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八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用水时间按四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