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三 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 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二 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十三 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第六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 绿地、道路 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 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或者由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