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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对于规划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八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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