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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市 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辖区的乡规划 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第十三条、以下区域应当先行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一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 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乡和村庄.二 高等级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的乡和村庄。三,城市规划区,名胜古迹,生态保护区周边的乡和村庄 市.旗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四条.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旗县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二、规划橙线,黄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等控制线。三、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四 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五、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布局,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六。市政管线系统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确定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第十六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内容,第十七条,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风格,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九条、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除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 公示栏、新闻媒体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布。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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