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旗县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市 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六十六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