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配建廉租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最多可预付总额的70,综合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达不到规定标准、建筑面积减少。户型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不予支付剩余的30 资金。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减半计收.每平方米2 5元,集中供热管网配套费的收取,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收。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后。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如需易地建设的 则按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劳保统筹费,按开发建筑总面积减半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第十七条,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回迁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房屋开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4,5 10万平方米5.10万平方米以上6.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内新建七层 含七层 以上的高层建筑.可不计算配建廉租住房,对经过土地招拍挂已取得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减免配建廉租住房,对地处边远 商业价值低 开发难度大,回迁房屋比例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下调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直至为零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邻城市规划道路,且需要同时拆迁的、其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控详规划图为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其余退红线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房屋拆迁需要回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将其回迁安置到所在的回迁楼房之内 市政府按照统一确定的新建楼房的成本价格将拆迁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50、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尽快组织实施、满一年没有实施拆迁的,按闲置土地处理,需要分期使用土地的。应到市国土局和市棚改办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且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