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 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三 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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