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偷盗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 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