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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桥涵.住宅小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 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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