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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各县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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