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 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4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需要在该地段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与城市道路一并施工 对在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二 擅自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三 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 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四,擅自改装人行道板。五、设置化粪池 六。焚烧物品,向路面排水,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擅自停放机动车辆。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同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同意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 应当提前三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 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同意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15日 后5日、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第二十三条,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挖掘,同时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第二十四条 经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围挡设施及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三.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 道路挖掘许可证号等,四 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围挡作业,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要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六,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七.回填时 人行道沟槽应当用砂、车行道沟槽应当用砂砾或者低标号混凝土回填密实 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修复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路面、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专业单位施工,主干道应当在7日内完成 其他道路应当在15日内完成,第二十六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