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一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 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的.处城市道路占用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二、擅自在城市桥涵,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渠内直接排入粪便。倒入垃圾.杂物,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向排水管渠内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 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二、擅自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擅自改装人行道板的,三.在城市道路焚烧物品的,四、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五、占压 损坏、移动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六,在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七。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前款第二。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符合市政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