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测和预警、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雷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并在城市的显著位置设立发布预警信号的电子显示牌,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雷电监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与其他从事雷电监测的机构交换雷电监测资料。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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