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 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防雷减灾工作 并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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