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雷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漏报、错报雷电灾害警报、以及丢失,毁坏原始雷电探测资料,伪造雷电资料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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