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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雷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漏报 错报雷电灾害警报 以及丢失.毁坏原始雷电探测资料,伪造雷电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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