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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和调查鉴定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第二十六条、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抢险 并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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