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 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 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注,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2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第十七条,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 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二 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 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第二十一条、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 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 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三条,沿河道 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四条,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 应后退规划、绿线 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