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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长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八条,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空间环境 天际轮廓线等要求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 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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