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 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 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 以多 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指商业 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 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 M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 T3,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 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 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 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 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 指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 河,湖。海,水库。苇地 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园地 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 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 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 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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