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 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 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 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 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 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 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 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 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 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 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 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3 管道运输用地 T3 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 S,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 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 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 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 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 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 E1。指江。河 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地.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 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 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