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 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 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 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 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 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 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 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 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六,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 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 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 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 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 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 外事用地 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 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 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园地.E3,指果园 茶园等园地、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 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 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 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