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 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 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 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 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 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 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 管道运输用地,T3,指输水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 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 U2 指公共客运交通 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 U3 指邮政 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 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 指江,河 湖 海。水库 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 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 表一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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