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 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 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 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 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 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 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 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 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 纳入工业用地。2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 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 电信等设施用地、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 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 公共绿地 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 2、耕地 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 茶园等园地。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 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 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 露天矿用地.E8 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 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 90 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