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1,一类居住用地 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 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 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 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 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 对外交通用地 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 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 T3,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 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六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汛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 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 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 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 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 林地 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5 牧草地 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 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露天矿用地 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殊情况 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