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 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 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 古墓葬.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 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 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 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 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 指房屋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地、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 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 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 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 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